關于轉發《江蘇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市場,提高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質量,江蘇省環保產業協會制定了《江蘇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
江蘇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市場,提高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質量,促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類別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氣污染治理工程、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及生態修復工程的總體設計、工藝設計及工程的配套裝備設計(不包括壓力容器、放射性廢物處理等國家明確要求資質的設計)。
第三條 凡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企事業單位,可申領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證書,經評定合格后,頒發《江蘇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證書》(以下簡稱《設計證書》)及圖簽章。
第四條 江蘇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組織實施《設計證書》的審核、發放、管理和監督工作,具體業務由秘書處承辦。
第五條 《設計證書》的申報、發放工作,遵循自愿、公開、公正、公平、規范的原則。
第六條 協會常年受理《設計證書》的申報,每季度集中審定發放一次。
第二章證書類別和等級
第七條 《設計證書》分五個類別,每個類別中分若干專項。
1、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業廢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中水回用工程及配套設施的工程設計。
2、大氣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鍋爐煙氣治理、工業爐窯煙氣治理、油煙氣霧治理、有機廢氣治理、空氣凈化工程及配套設施的工程設計。
3、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工程:包括一般廢棄物、危險廢棄物(含醫療廢棄物、污泥等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工程及配套設施的工程設計。
4、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聲、震動、電磁污染治理工程及配套設施的工程設計。
5、生態修復工程:包括污染水體修復、污染土壤修復、濕地修復、礦山修復工程及相關的配套工程設施的設計。
第八條 《設計證書》分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基本符合甲級、乙級條件的發給臨時證書。
(一)甲級(甲臨):可承擔相關類別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規模不受限制;
(二)乙級(乙臨):可承擔中型以下(含中型)規模相關類別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
(三)丙級:可承擔小型規模相關類別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
《江蘇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規模劃分表》見附件3。
第九條 持《設計證書》的單位只能在證書規定范圍內承接業務。
第三章 證書的申報和評定
第十條 申領《設計證書》申報評定程序: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初審并確認受理申請、現場核查、專家評審、綜合評定、注冊發證、發證后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工商營業執照;
3、具有相應條件的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人員配備(見附件2)、辦公條件和設計能力。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對照《江蘇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證書申報條件》(附件1),確定申報類別、級別,并提供以下材料(所提供材料中的復印件,應在復印件上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1、《江蘇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證書申請表》(附件4);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審核時需提供材料原件);
3、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技術職稱證書、人事關系證明、個人業績簡介及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證明(審核時需抽查相關材料原件);
4、主要工程設計技術裝備一覽表(包括實驗室設備和工藝設備等);
5、辦公、實驗、化驗場所產權證明材料;
6、申報單位獨立完成或參與工程設計并已建成使用的環境工程項目一覽表(審核時需抽查相關材料原件);
7、三個以上已建成使用的環境工程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工程設計計算書、預算書、工藝工程設計、技術工程設計方案及圖紙、項目合同、竣工驗收報告、竣工圖、完工圖、環境保護部門的監測報告、運行效果及用戶意見等)(審核時需抽查相關材料原件);
8、環境工程類獲獎項目文件和證書復印件(審核時需提供材料原件);
9、企業的其他獲獎證書復印件(審核時需提供材料原件);
10、其他相關材料。
材料裝訂要求:《申請表》與其他附件材料分開裝訂,一式兩份,同時提交《申請表》電子版。
第十三條 協會秘書處對申報單位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于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要求的單位發出《受理江蘇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證書申請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條 根據初審意見,協會秘書處會同當地環保產業協會(或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受理的申報單位進行現場核查,并提出現場核查意見。
第十五條 協會秘書處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初審意見及現場核查意見進行評審,給出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協會證書審查委員會對初審意見、現場核查意見、專家評審意見及申報單位能力等相關情況進行綜合審定,對符合條件的發放《設計證書》。
第四章 證書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設計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臨時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八條 協會對持證單位的設施條件、人員條件、年度業績等情況實行年度檢查,年檢時間為每年發證日期的前后1個月,持證單位填寫年檢表,年檢通過后加蓋年檢印章,未經年檢的證書無效。
第十九條 持證單位的單位名稱、法人代表、主要技術人員、資產情況等發生變化時,應在三個月內辦理《設計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設計證書》到期后原證書作廢,并在江蘇環保產業網上公布。需更換新證的單位可于有效期前2個月提出復審,并填寫復審表。復審的內容包括《設計證書》有效期內完成的工程項目情況(包括項目的數量和質量),其它復審內容參照《江蘇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證書申報條件》(附件1),復審通過后換發新證書。
第二十一條 《設計證書》只限于本單位使用,嚴禁轉借和掛靠,嚴禁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圖簽章。
第二十二條 持《設計證書》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協會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級或注銷《設計證書》等處罰:
1、工程設計單位采用欺騙、隱瞞等手段取得證書的,注銷《設計證書》,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2、轉借、出賣、轉讓、涂改《設計證書》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級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注銷《設計證書》。
3、為無證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圖簽章的給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時或不達要求的,注銷《設計證書》。
4、工程設計圖及相關施工指導文件質量低劣,致使環境污染治理工程達不到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和規定的,限期整改,限期內整改不達要求的降低一級證書等級,情節嚴重的注銷《設計證書》。
5、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按時辦理變更手續的,給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6、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內整改不達要求的降低一級證書等級或注銷《設計證書》。
第二十三條 主辦發證事項的工作人員及評審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設計證書》、圖簽章和《江蘇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證書申請表》由協會統一印制。取得《設計證書》的單位名單由江蘇環保產業網統一發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